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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民防办合同管理制度
日期:2017-12-05


  第一条 民防办所有经济及项目合同均适用合同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所有经济、货物、服务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条 秘书科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荆门市民防办名义签订的项目及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盖章和分送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一般由项目主办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起草填制,送秘书科审核(含法律顾问咨询)后交主办科室或二级单位,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民防办主任签字或根据民防办主任指示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后盖章。合同签署后,项目主办科室或二级单位负应及时分送到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民防办主任或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未经授权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秘书科不得盖章,财务部门不得接收合同。

  项目完成后,项目合同应与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归档装订后交档案室按档案保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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