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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重大信息报送制度
日期:2017-07-09

           为进一步畅通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渠道完善体系提高效率确保信息工作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报范围

凡全市民防系统内出现以下重大紧急事件,必须及时报告:

1.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紧急工作任务办理情况;

2.市委、市政府督办的紧急工作;

3.国家及省人防办、国家及省地震局领导来检查、调研、指导工作;

4.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情况;

5.群体性上访事件和重要时间节点的非正常性上访事件;

6.重大治安、交通及其它安全事件,重大网络舆情,失泄密事件;

7.其它需要紧急报送的重大信息。

二、报送程序

1.向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各类紧急重大信息,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按报送审核程序及时报送,并按领导指示抓好落实。

2.报送至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的重大紧急信息都必须事先报送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请办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不得擅自越级上报。

3.上报书面信息须经办主要领导签发,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三、报送要求

1.要深入实际,及时掌握重大紧急事件的真实情况,真实准确地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2.重大紧急事件随时发生,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在要求时限内报送;无时间要求的,重大突发性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报送;其它工作8小时内报送。同时要以最短的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

3.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报送,要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防止虎头蛇尾。

4.要提高重大紧急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跟踪、反馈等处理能力。

四、责任追究

1.各科室负责人为重大紧急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2.不认真执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出现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缓报、漏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3)工作中,因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出现上述失职、渎职行为的科室,在追究个人责任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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