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渠道,完善体系,提高效率,确保信息工作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报范围
凡全市民防系统内出现以下重大紧急事件,必须及时报告:
1.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紧急工作任务办理情况;
2.市委、市政府督办的紧急工作;
3.国家及省人防办、国家及省地震局领导来检查、调研、指导工作;
4.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情况;
5.群体性上访事件和重要时间节点的非正常性上访事件;
6.重大治安、交通及其它安全事件,重大网络舆情,失泄密事件;
7.其它需要紧急报送的重大信息。
二、报送程序
1.向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各类紧急重大信息,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按报送审核程序及时报送,并按领导指示抓好落实。
2.报送至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的重大紧急信息都必须事先报送科室负责人签批,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报请办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不得擅自越级上报。
3.上报书面信息须经办主要领导签发,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三、报送要求
1.要深入实际,及时掌握重大紧急事件的真实情况,真实准确地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2.重大紧急事件随时发生,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在要求时限内报送;无时间要求的,重大突发性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报送;其它工作8小时内报送。同时要以最短的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
3.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报送,要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防止虎头蛇尾。
4.要提高重大紧急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跟踪、反馈等处理能力。
四、责任追究
1.各科室负责人为重大紧急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2.不认真执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出现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缓报、漏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3)工作中,因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出现上述失职、渎职行为的科室,在追究个人责任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