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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限时办结制度
日期:2017-05-12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办事人到我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各科室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别是项目申报(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上级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是时限从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单位之间、科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科室对各类申报、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办结实现必须少于或等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科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缩短时间办理,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受理事项的办事人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五条  因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办事人的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其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办事人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视同为按期办结。

第八条 科室执行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市委、市政府和办党组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条 科室应当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 科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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