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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2016-11-09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1.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级干部向办党组报告,县级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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