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本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问题提出和重申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管人管钱管物的规定。
办党组决策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会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干部人事任用奖惩、大额资金安排使用、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策,实行集体决策。
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班子成员分工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人事变动可随时调整。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不得直接分管或审批基建工程及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二)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严禁超标超编配备小汽车、严禁公车私驾。
要按照荆办文〔2012〕33号文件精神,严肃执行公务用车的配备规定,不得未批先购、超标超编配车和公车私挂、公车下挂、公车外挂。
要加强公车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公车乱停乱放。对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如数追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全部费用,通报批评。凡私驾公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认真落实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
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户,集中收付,统一监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或巧立名目滥发钱物。
要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公示公开,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从严掌握接待范围,限定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员。要设立公务接待专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公务接待费用,要实行事前报告、事后审批和公示公开制度。公务接待费用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要坚决刹住公款吃喝的风气。严禁非公务性的相互请客送礼,公务活动要做到同城不吃饭,工作日午餐不饮酒。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弄虚作假、转移负担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决策人的责任。
(四)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严禁领导干部以权谋私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鄂办发〔2006〕42号文件精神,坚持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按时报告制度,坚持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家庭成员的婚丧喜庆事宜,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在国内国(境)外经商、办企业及出国(境)留学、任职、定居等十二个方面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亲自签字,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报纪检部门备查。每年1月底集中报告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做到“定时、定项、零申报、记入廉政档案”。
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自觉遵守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要在党组班子内部公开,并逐步向本机关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发现违纪的,予以调查处理。
(五)认真落实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领导干部生活操守
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对党员干部上班时间打牌赌博、下基层赌博、用公款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工具和场所的,按省、市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