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办机关在全市民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1.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下基层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搞超标准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违反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不搞公款私存,不滥发钱物。批量专控商品购置实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不拿回扣,不损公肥私。
3.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特别是开发商、供应商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宴请,不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业务往来单位安排的非经组织批准的国内和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4.不利用职权搞吃拿卡要,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不向基层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增加基层负担。
6.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打招呼、写条子、找关系、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及设备招投标。
8.不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个人经商办企业,参与招投标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不利用职权,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和行贿索贿。
10.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听信和传播政治谣言,不损害安定团结,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