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休假制度
休假。凡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休假待遇的干部、职工有权申请休假(休假标准附后)。享受休假待遇人员提出休假时,办公室及科室负责人应尽量予以安排(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几次休假)。
事假。因个人和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应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和事后请假的按旷班处理。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可以用年休假抵事假。
病假。因病住院休养时,本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病休应出示医院证明书。
请休假办理程序。除急病请假外,其它各种假都应先报批后执行。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休)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秘书科备案。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报办领导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中途应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班。各种假期结束时间以当事人到秘书科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对超假的处置。凡超过休假时间的,抵扣下年度年休假。
2、外出打招呼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严禁办私事,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因公外出时必须打招呼,并说明具体时间和地点,外出1小时以上者,要给本科室人员打招呼;外出半天以上者,要分别向科室负责人和秘书科说明情况。若全科(室)人员外出出现空档时,必须向分管领导和秘书科打招呼。如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应打电话到秘书科说明情况。
(2)领导干部平时在外开会、活动,要及时向秘书科告之去向;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提前向分管领导报批,并报秘书科备案。
(3)外出应随时保持联络畅通。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要提前报告,否则作迟到记载。
(5)上班时间抽岗。发现工作人员不在岗,且未打招呼或打招呼去向不属实,作擅自脱岗处理。
附:有关休假的具体标准:
婚假:男、女各3天,晚婚假男、女各15天。凡男超过25周岁、女超过23周岁结婚者,视为晚婚。
产假。领取准生证的,女方正常休产假90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另加15天,难产假另加15天(凭医院证明)。属晚育者另加15天。
公休假。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休假5天;工龄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休假7天;工龄满十五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10天;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休假14天。
探亲假。一方在军队服役两地分居者,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每次一个月。其他两地分居者,其探亲假在每年公休假基础上另加5天。
丧假。因直系亲属(指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岳父、岳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去世,可请假3—4天。